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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1]157 号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发,计划单位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筑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门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00-2001,自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 6.0.7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 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7 月 20 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中国建筑业协
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
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 2000 年 10 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 《建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 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 程 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
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统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以供今后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号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